【资料图】
1、监护人的确定 (一)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(民通16条) 法定监护人: 2、指定监护人:(民意第16条)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, (1)有关组织指定: (2)人民法院指定: (3)监护人被指定后,不得自行变更。
2、擅自变更的,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。
3、 3、委托监护人:(民意22条) (二)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次序:(民通17条) 2、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,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;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;不服指定的,再由法院指定。
4、 例如,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,其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、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,则应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,对被监护人是否更为有利因素考虑,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。
5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,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。
6、可以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,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。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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